【权威发布】寻乌发布通告:所有村(居)组(小区)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

关于进一步强化寻乌县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的通告

2020年第1号

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疫工作“当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”的重要指示要求,结合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《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公告》(2020年第2号)要求,寻乌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及上级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通告如下:

一、全县所有村(居)组(居住小区)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,原则上只留一个出入口,村(居)组(居住小区)均设立劝导站,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,本村(居)组(居住小区)居住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,人员进出必须戴口罩、测量体温,并做到信息登记管理。在前期已排查的基础上,2月8日前再来一次地毯式全覆盖排查,不留盲区,不留死角,不留隐患。无物业管理的小区,由社区动员党员干部组建临时党支部,会同志愿者队伍,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。

二、所有走亲访友的外地车辆及外地人员一律予以劝返,本县与外县、乡(镇)与乡(镇)、村(居)与村(居)之间实行隔离管理。严防死守县际卡口,全面加强乡(镇)际卡口,封闭管理村(居)际卡口,全面构建严密的防控体系。

三、从县外返回寻乌的本县居民、企业员工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,分别由户籍所在地乡(镇)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、机关事业单位许可并衔接后,分别负责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,在其家门口、宿舍门口张贴县外返乡人员居家医学观察提示牌。

四、所有从县外进入我县的人员,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的村(居)或单位报告,包括近14天旅居史、接触史和健康情况。不主动申报、隐瞒情况,以及拒绝接受体温检测、居家医学观察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,实行严格的居家隔离硬管控,其所在村(居)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、机关事业单位应明确管控责任人,明确管控措施。

五、除涉及民生保障、医疗防控、应急保障、救护车、警车、消防救援、卫生保洁的车辆外,其他车辆未经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,一律劝返。到本县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,由本县接洽单位报交通管制组同意后,方可进入。

六、城乡居民出现发热、咳嗽等症状,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村(居)报告,必须由村(居)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,用专用车辆立即送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,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,并确保第一时间得到诊断诊疗,严禁瞒报、漏报、迟报。在汽车站、宾馆、酒店及交通要道排查到有发热、咳嗽等症状的往来人员时,必须及时安排专人专车送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。

七、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。 超市、药店、城区农贸市场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,定期消杀,进入人员一律测体温、戴口罩。暂停乡镇农村集市交易,停止赶集。快递经消杀后实行无接触配送。对违反临时停业管制的行为,依法给予严肃处理。

八、在疫情防控期间,做到少出门、少上街、严禁走亲访友、严禁打牌赌博、严禁集聚,严禁聚餐(包括家庭聚餐),居民外出必须戴口罩。喜事停办、丧事简办。除特殊需要外,倡导每户家庭(居家隔离家庭除外)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。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、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将严肃处理。

九、加强小区环境治理和出租房管理。防疫期间做好小区清洁消毒、垃圾分类处理;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密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,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、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。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,出租人应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,遇有情况及时报告。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,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。

十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院、敬老院、福利院、看守所和空巢老人、留守儿童、残疾人等特殊场所和群体的防控力度,确保工作落实落地。同时,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,切实做好排查甄别和减少人员流动等防控工作。

十一、进一步提高全民防控意识,通过融媒体、宣传栏、悬挂标语、微信公众号、小区设置广播以及建立小区、楼栋微信群等多种形式,将疾病防治信息传达到每一个家庭、每一个人,营造群防群控、科学防控和“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”的防控氛围。

十二、所有村(居)民必须遵守国家、省、市、县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。党员干部、各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,管好家人、亲属,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,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。

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解除日期另行通知。

寻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

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

2020年2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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