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绿灯”亮起是放行的标识,
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通过,
特别是遇“十字”路口等相对复杂路段时,
应该先确保先放行的车辆先行,
以防意外发生!
近日,潘某驾驶摩托车从吉潭镇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。19时25分许,途径学习大道与强国路红绿灯交叉路口路段时,因未注意到路面车辆情况,在遇绿灯放行通过过程中,与相对方向一辆小车发生碰撞,造成潘某手部腿部骨折,双方车辆受损。
县公安交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,双方车辆受损较严重,所幸潘某佩戴了安全头盔,伤势并未危及生命,并已先行前往医院治疗。
通过监控可以清晰的看到,
潘某在放行之前,小车驾驶员
已经在绿灯时先行通过该路口左转,
潘某未注意让行,
仍然强行通过致事故发生……
还查明,
潘某驾驶的摩托车未定期年审。
经县交管部门调查后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:潘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,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,遇放行信号时,未让先于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《江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,负事故主要责任;范某驾驶机动车,夜间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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